广州市养犬什么狗可以?
从2018年7月1日起,《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》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明确,广州、深圳等五个城市设立养犬登记试点地区,并规定了试点地区的养犬登记条件及程序;同时规定,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的区域和场合,以及饲养犬只不得危害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行为规范等等。
根据《条例》,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,免予办理养犬登记:
(一)盲人饲养的导盲犬;
(二)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辅助犬。
还有七种情形可以不办理养犬登记:
(五)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宜办证的情形。 不办理养犬登记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携带犬只出户的,除了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外,还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犬只伤人: (四)为犬只佩戴嘴套。
《条例》还明确,禁止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。 但因科研、表演需要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,应当提前向该场所或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经同意后方可带入。
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,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的,由公安行政部门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可处 二千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恶劣的,可并处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