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市养犬什么狗可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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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18年7月1日起,《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》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明确,广州、深圳等五个城市设立养犬登记试点地区,并规定了试点地区的养犬登记条件及程序;同时规定,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的区域和场合,以及饲养犬只不得危害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行为规范等等。

根据《条例》,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,免予办理养犬登记:

(一)盲人饲养的导盲犬;

(二)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辅助犬。

还有七种情形可以不办理养犬登记:

(五)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宜办证的情形。 不办理养犬登记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携带犬只出户的,除了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外,还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犬只伤人: (四)为犬只佩戴嘴套。

《条例》还明确,禁止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。 但因科研、表演需要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,应当提前向该场所或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经同意后方可带入。

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,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的,由公安行政部门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可处 二千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恶劣的,可并处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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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人员,经批准可以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。军人、外国人在本市暂住的,经批准可以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。禁养犬类名单由市政府另行公布。

限制养犬区按下列规定执行:

(一)海珠区、荔湾区(不含芳村街、花地街、山村街、东漖街、茶滘街、冲口街、石围塘街、花地街、花蕾路街、增滘街)和东山区内,一户只能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;

(二)越秀区全区及天河区的禺东西路以南,黄埔大道自广州大道以南,中山大道自黄埔大道以南区域,为禁止饲养危险犬和大型犬的地区;

(三)白云区、芳村区和天河区除第(二)项规定以外的地区,为限制饲养危险犬和大型犬的地区,一户只能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。限制养犬区之外的区域,为犬类管理区。犬类管理区内饲养的犬须是当年出生的犬,只能饲养一条,犬的品种、体高、体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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