宠物剪人能用吗?
前几天,有一个新闻报道:一位女士去做美容美发,因为对理发不满意,便要求理发师将她的头发全部剃光,结果该理发师拿了把剪刀,将这位女士脑袋上的头发全剪掉了,并将脖子上的蛇形项链也剪断了。于是,这位女士便起诉到法院,要求该理发师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。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一、原告对被告的损害是否属于一般人身损害;二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是否有依据。下面笔者将就这两个焦点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。
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,《新华文摘》2007年11期“解读人身损害”一文中指出:人身损害可分为两种类型:一是由第三人引起的身体损害赔偿,又称人身损害之附随于财产损害赔偿;二是由第三人引起的人身损害,又称人身损害之不附随于财产损害赔偿。本案原告对理发师的无理要求,非但达不到其目的,反而造成了人身损害,这属于第二种类型的人身损害。
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,现在人们生活中惯有的观点认为,一切的人身伤害都可以要求在精神赔偿。笔者认为,人身伤害与精神赔偿既相关又相对独立。人身伤害是一种物理的事实,人们平常所称的人身伤害,指身体组织器官的损伤,是物理的、有形的事实;精神赔偿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,它是无形的、难以估量的。在司法实践中,人身伤害与精神赔偿往往合并存在,也往往会选择其一,怎样选择,是由案件的事实及相关规定决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》第1条第2款规定:“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超出人身损害范围的,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”从该解释完全可以看出,精神赔偿是附随于人身损害的一部分,是对人身损害的弥补。
本案中原告对头发的损害要求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,而从其提供的照片来看,被剪掉的头发虽然浓密,但发色深浅不一,而且排列比较杂乱、无规律,完全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。如按原告的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,那么将使大部分的违法行为人望而生畏,给更多的受害人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摧残。同时,本案原告在乘坐公共汽车时,让座位给儿童,本来是值得赞扬的好人好事,但原告却要求乘坐该车的乘客为其“作证”,这对当事人来说,实在是一件令人极度尴尬的事。
再者,原告在要求理发师为其理发并得到拒绝后,便要求理发师为其清洗头发,使理发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其服务。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,原告要求理发师为其剪发的初衷并不是要为集体打扫卫生,而是想用这一方式对理发师进行刁难,使其受到精神痛苦。
这样,在确认人身伤害时,不仅要审查人身伤害的客观存在,还要考察伤害的原因和结果。如果危害结果很小,但侵害人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受到精神上的痛苦,便可能不发生人身伤害;如果伤害人的目的仅在于实现其他个人的非精神性利益,伤害的结果足以使受害人身体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痛苦。
纵观全案,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,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。从本案的原因和结果来看,理发师的行为造成原告头发一定程度的损伤,原告的损失比较小,但造成理发师的精神痛苦却非常大。所以,如要求理发师进行精神赔偿则合理合法,反之,则不合理不合法。